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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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2
3 热源厂.4 3.1 一般规定.4 3.2 厂区.4 3.3 锅炉房和燃烧设备间.5 3.4 设备和管道.6
4 管网、热力站和中继泵站.8 4.1 一般规定.8 4.2 管网.8 4.3 热力站和中继泵站.10
1 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证供热工程质量 和供热系统正常运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强化政府监管,加强企业管理,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乡供热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 规范. 1.0.3 供热系统应包括完善的供热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供热设 施运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持、续稳定供热. 1.0.4 供热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过程应遵循安全生产、保障供应、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提高能效、节约资源的原则. 1.0.5 供热系统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 1.0.6 本规范是城乡供热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 要求.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 取合规性判定. 1.0.7 供热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 关规范的规定.
2 2 基本规定 2.0.1 供热设施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的供热设 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0.2 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应采用以热电联产为主导的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 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2.0.3 供热热源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和地热、太阳能等能源. 2.0.4 供热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消防、安全、环保、防洪和抗震设防的要求. 2.0.5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供热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可靠运行,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 2.0.6 城乡供热系统应具有在事故状态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减少事故影响范 围的措施.当供热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事故或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应 对其进行安全评估. 2.0.7 供热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应使用安全、节能、环保产品. 2.0.8 供热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采取减轻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 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达标排放,热污染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 害. 2.0.9 供热系统应设置水质检测及水处理设施,一级热水管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 表2.0.9 的规定. 表2.0.9 补给水水质 项目数值浊度(FTU) ≤5.0 硬度(mmol/L) ≤0.60 氯离子(mg/L) ≤25 溶解氧(mg/L) ≤0.10 铁(mg/L) ≤0.30 pH(25℃) 7.0~11.0 注:当系统中无不锈钢材质的设备和附件时,氯离子含量不做要求. 2.0.10 具有中继泵站的供热系统,中继泵、隔压站和与其连锁的设备,生产用电 应为双路供电. 2.0.11 城乡供热系统中,用于热量结算的分界处应安装热计量装置.锅炉房及 热力站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和供热量计量装置. 2.0.12 热源厂、中继泵站和热力站应对各种能源消耗量进行计量,且动力用电和 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并应满足节能考核的要求. 2.0.13 调度中心、热源厂、中继泵站和热力站应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措施,周边应有 全覆盖的视频监视.无人值守热力站,并应有闯入报警系统.视频监视和报警信号应上
3 传至调度中心或热源厂的监控系统. 2.0.14 当供热设施施工影响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时,施工前应与有关单 位进行协商,制定相应的拆移、保护或加固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及时实施,不得 影响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2.0.15 供热管道和设备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当试验过程中 发现渗漏时,严禁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2.0.16 供热设施施工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应记录并 保留完整的设计修改、洽商、质量验收、压力试验、清洗、试运行和竣工测量等 文件. 2.0.17 城乡供热系统运行维护应设立专业的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并应配 备相应的设施,满足日常运行和应急抢修的需求. 2.0.18 供热相关设施应采取确保生产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的措施,并应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 2.0.19 供热运营单位应设置并公布 24h 报修服务电话,供热期间抢修人员应 24h 值班备勤,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 1h 之内应到达现场.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后,必须立即设置安全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0.20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采取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措施. 2.0.21 抢修作业过程中遇突发情况应立即处置.当出现不能控制或威胁抢修人员 安全的事态时,应立即停止现场作业,撤到安全地带,并应根据需要调整安全警 戒范围.
4 3 热源厂 3.1 一般规定 3.1.1 热源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按核实后的设计热 负荷确定. 3.1.2 热源厂的选址应根据周边环境、水文地质、交通、燃料供应、市政设施条 件综合确定. 3.1.3 供热厂燃料的选用,应与当地能源供应相适应,并应与经济效益和环境保 护相协调. 3.1.4 热源厂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
50 年. 3.1.5 热源厂应有保证安全、可靠运行的监测、报警、连锁、保护装置. 3.1.6 开发地热用于供热时,不应破坏地下水资源和环境.供热尾水排放温度不 应大于 20℃. 3.1.7 地热热源厂的自流井严禁采用地下或半地下井泵房.当地热井水温大于 45℃ 时,地下或半地下式井泵房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通道. 3.2 厂区3.2.1 热源厂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厂内与厂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 距和通道应满足消防的要求. 3.2.2 供热厂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小于二级耐火等级;
当为燃煤锅炉 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 4t/h 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 2.8MW 时, 锅炉间建筑不应小于三级耐火等级.
2 油的闪点大于 60℃的油箱间、 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 其建筑均不应小于二级耐火等级.
3 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小于二级耐 火等级.
4 干煤棚、碎煤转运间、运煤走廊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小于 二级耐火等级. 3.2.3 电动机、启动机组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供热厂各个不同的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3.2.4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室外独立的区域、单独的建筑物或箱体内.露天设 置的调压装置应与建筑物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5 3.2.5 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各设置至少
1 个安全出口. 3.2.6 供热厂烟囱筒身应设置防雷设施,爬梯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烟囱应根据 当地有关航空管理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3.3 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 3.3.1 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 相当于锅炉间或燃烧设备间占地面积 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 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不得与其相邻.当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 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3.3.2 燃油、 燃气锅炉间及燃烧设备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 应为防火墙, 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3.3 当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 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 两旁.锅炉间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燃烧设备间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 并应设置在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3.3.4 当选用液化石油气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