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13

(三) 项的规定, 于2017年2月17日对你单位公告下达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人社劳监罚字 〔2015〕 272号) , 对你单位未按要求报 送材料责改不改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而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缴纳罚款. 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于本催告书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并到就近银行 缴纳罚款.罚款原额

20000 元, 加处罚款

19800 元(20000 元/日*3%*33 日) , 共计 39800元;

如对上述履行义务有陈述、 申辩意见, 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无正当理由, 逾期仍不履行义务,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机关联系方式: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里15号410室 联系人: 田野、 进云峰 联系

电话:

62188525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 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0日 单位名称: 北京中义信时代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类型: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3GHN3A 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1号楼13层 经营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大陆写字楼428 法定代表人: 霍云龙 职务: 总经理 联系

电话:

13511084452 我局在办理孙平军投诉你单位的案件中发现你单位未依法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立案调查查明: 你单位自2015年8月25日 成立至2017年4月25日调查结束之日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上 述事实有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询问笔录等为证.我 局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京海人社劳监责字 〔

2017 〕 755号) , 责令你单位在2017年5月25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 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 的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本 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按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计算, 处以 罚款人民币7383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 《行 政处罚缴款书》 到本企业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 《行政处罚决定 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 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0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东人社劳监询字 〔2017〕 03574号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本行政 机关对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你单位自 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到东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并请携带 《营业执照》 (副本) 原件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及身份 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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