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14

1 ―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 依据 《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范围内气瓶的制造监检工作. 第三条 境内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气瓶制造过程实施的监检工作.境外制造单位制造的气瓶, 如果未能实施监检工作的,在气瓶到达口岸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气瓶安全性能 检验. 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第四条 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核准,具有相应监检项目资格. 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 标准、设计文件等. 本规则规定的监检工作是指气瓶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产品质量检验(以下简 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制造过程中涉及气瓶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 工作不能替代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六条 监检工作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监督 验证和对制造单位气瓶制造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七条 气瓶监检工作应当按照附件 A 至附件 G 的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以下 简称监检大纲)和附录 a 至附录 g 的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八条 气瓶产品监检项目分为 A 类和 B 类. 实施监检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 称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在对制造单位生产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 TSG R7003―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监检工作:

(一)A 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对见证资料(如设计文件、 质量证明书,检验、检测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核查,进行现场监督、实物检 查,并且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人员确认或者经监检人员确认不符 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的,气瓶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 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实物检 查,或者对制造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进行核查,并且按照监检大纲的要求在工 作见证上签字确认, 监检大纲没有要求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的, 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监检人员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注明监检 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 第九条 各类气瓶的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以及监检工作要求是对气 瓶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的通用规定. 监检机构应当制定监检实施细则或者监检工作指导 书,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监检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工作见证确认方式 等. 监检机构可以根据气瓶产品技术特性, 对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中的内容和项目 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监督检查, 应当根据 《气瓶制 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检查表》(附件 H)的有关要求进行.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 单位实际情况和产品技术特性,对检查表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如果在监 检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时, 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进行监督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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