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14 |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 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5 初次确诊
6 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 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 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 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6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 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太平福禄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第4页,共32页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 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 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责任终止, 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 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第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本合同 在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 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 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