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14 |
00港元之价格配售新鸿基有限公司 ( 「新 鸿基」 ) 79,000,000股股份而订立之配售协议 ( 「第二次配售协议」 ,注有 「A」 字样之副本已於大 会上提呈,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 ,以及批准第二次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 授权本公司董事於就彼等认为对执行第二次配售协议或使该协议生效或其他与该协议有关之 行动属必须、合宜或权宜之情况下,采取有关行动或签立有关文件;
及(b) 批准、确认及追认APE及新鸿基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就认购新鸿基248,000,000股新股份 而订立之认购协议 ( 「认购协议」 ,经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之说明书补充 ( 「补充说明书」 ) ) , 注有 「B」 字样之副本已於大会上提呈,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批准认购协议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并授权本公司董事於就彼等认为对执行认购协议 (经补充说明书补充) 或使该 协议生效或其他与该协议有关之行动属必须、合宜或权宜之情况下,采取有关行动或签立有 关文件.」 承董事会命 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刘美仪 香港,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四日
2 注册办事处: 香港 湾仔 告士打道138号 联合鹿岛大厦22楼 附注: 一.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将有权委派超过一位代表出席及投票,并於以股数投票表决时代 为投票,所委任之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 二.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并尽速交回. 三.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 ,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召开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38号联合鹿岛大厦22楼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方为有效. 四.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此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此等股份投票,犹如彼有全权 投票;
惟倘超过一位此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则此等出席之人士中,只有在股东名册内排名於首 之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李成辉先生 (行政总裁) 、劳景v先生及麦伯雄先生, 非执行董事李淑慧女士及狄亚法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黄保欣先生、白礼德先生、麦尊德先 生及Alan Stephen Jones先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