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14 |
申请人是否拥有注册专利,以支持香港的知识型经济长远发展等.(ii) 初创业务申请人如欲在港开办或参与初创业务,亦可提出申请.如其初创业务获得政府支援计划支持,而该等计划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和遴选过程;
以及申请人是初创业务公司的经营者或合伙人,或有关项目的主要研究员,其申请可获考虑批准.政府支援计划的例子包括:(1) 投资推广署StartmeupHK 创业计划;
(2) 香港科技园公司各项培育计划,包括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及科技创业培育计划;
(3) 数码港培育计划;
(4) 创新科技署小型企业研究资助计划及企业支援计划;
及(5) 香港设计中心设计创业培育计划.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述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来港投资:(a)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
或(b)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 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3 III. 申请办法 申请表格5. 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格ID 999A, 其保证人则应填写申请表格ID 999B. 有关申请表格(ID 999A 及ID 999B)可向下列办事处免费索取:(a) 入境事务处总部;
(b) 入境事务处各分处;
(c) 中国驻海外大使馆及领事馆;
及(d) 香港特区政府驻外办事处.申请表格亦可於入境事务处网页www.immd.gov.hk 下载.在港保证人6. 如欲申请来港投资,申请人必须提名一名本地保证人.本地保证人可以是公司或个人.如保证人是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a) 年满18 岁或以上;
(b) 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
以及(c) 熟悉申请人.证明文件7. 请参阅第IX 部申请表格及文件核对清单.递交申请8. 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倘若申请有随行受养人(请参阅下述第VII 部的资料),每名受养人须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ID 999A 的乙部.如受养人为16 岁以下人士,表格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申请人或其在港保证人应把填妥的申请表格(ID 999A 及ID 999B) 连同所有证明文件,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送交香港入境事务处:(a) 直接邮寄或透过在香港特区的保证人递交: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2楼香港入境事务处收发分组(b) 居於海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可将申请表格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及其有效旅行证件,亲身递交就近其居住地方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4(c) 居於中国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向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驻沪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申请表格及证明文件,并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以便申请获批准后,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签发签证/进入许可.该两个驻内地办事处的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 号 (邮 编100009)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中国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 号都市总部大楼21 楼 (邮 编200001) IV. 所需旅行证件 9.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标签.有关标签会由保证人前往入境事务处领取后转交申请人.倘若申请是在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会透过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视乎合适者而定)发给申请人.10. 申请人应把签证进入许可标签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上,以便抵港时向入境事务处人员出示.V. 延长逗留期限 11. 获准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24 个月.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投资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3 年的模式批出.VI. 逗留条件 12. 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来港开办或参与指定业务的人士,会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如他们拟开办或参与获批准以外的其他业务,须事先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有关申请须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根话憔鸵嫡呃锤弁蹲实纳昵胱矢竦那榭鱿虏呕峄窨悸桥.5VII.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13. 来港投资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藿岬钡赜行У姆傻藿岬耐悦袷掳槁鹿叵怠⑼悦袷陆岷稀 同性婚姻 、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