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4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五)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 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公 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的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 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修改为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 应当自公司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 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章程;

(三)境外有关监管部门核准文件;

(四)拟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 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期货公司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的, 应 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中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修改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条 修改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六条 . 第七十六条中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修改 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第八十八条中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修改 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第九十条第二款中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修改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第九十三条中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修改 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第九十四条中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修改 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七、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修 改为: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 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 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 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四十五条中的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修改为 期货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中的 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修改为 停 止其资产管理业务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 一条 修改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等七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 改,重新公布.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 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 、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 办法. 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 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由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登记结 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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