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9-17 |
231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68100012305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局执法人员于
2019 年1月22 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 环境勘察.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使用煤炭作 为燃料,日均使用燃煤约 0.4 吨.经查实,你公司使用功率为
2 蒸吨的 dz12-0.98-aii 型锅炉,擅自使用煤炭作为燃料,未按照 规定停止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本局现场检查 (勘察) 记录一份、 询问笔录一份、 违法案件现场照片证据一组、信访举报材料一份、授权委托书一 份及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 八条之规定. 本局于
2019 年1月29 日以 《启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启环罚告字[2019]10 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 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的陈述、 申辩. 经本局复核,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无法定免于处 罚的情形,鉴于你公司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在报 纸上公开致歉承诺,经研究决定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款之规定,没收你公司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锅 炉,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 市级财政账户. 缴纳罚款前请先到本局法制宣传科领取一般缴款 书;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法制宣传科备案,领取 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
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如不及时履行 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被评为黑色企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 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 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 年3月21 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 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 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期限内改用天然气、 页岩气、 液化石油气、 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 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 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