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14 |
一般报告 ZD-1-J1 重点企业固定设施信 息ZD-1-J2a 移动设施(公共电汽 车企业) ZD-1-J2b 移动设施 (轨道交通 运输企业) 表JT-6 其他生产信息 ZD-3-Ja 化石燃料月度汇总(公共 电汽车企业) ZD-3-Jb 电耗统计汇总(轨道交通 运输企业) JT-4 不确定性 JT-5 企业新增排放设施 重点报告 YB-1J 一般排放报告单位设 备信息 一般报告 其他 服务 企业 SC-1 核算结果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
一般报告 SC-2 不确定性 SC-4 企业新增排放设施 SC-3 热值和碳氧化率 SC-5 其他生产信息 重点报告 其他 行业 企业 QT-1 核算结果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
一般报告 QT-2 不确定性 QT-4 企业新增排放设施 QT-3 热值和碳氧化率 QT-5 其他生产信息 重点报告 注: 重点报告是重点排放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简称;
历史报告是重点排放单位历史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简称;
一般报告是一般报告单位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简称.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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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本部分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格式适用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热力生产和供应企 业,行业代码为 4430(GB/T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火力发电生产活动的, 其火力发电 生产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参照 火力发电生产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部分的规定;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水泥生产活动的,其水泥生产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参照 水 泥制造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部分的规定;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石化生产活动 (包 括制氢、乙烯生产、环氧乙烷生产、醋酸乙烯生产等)的,其石化生产活动的二 氧化碳排放参照 石化生产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部分的规定;
在本市行政辖区 内有其他服务业生产活动的, 其服务业生产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参照 其他服务业 企业(单位)排放核算和报告 部分的规定;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其他排放活动 的,其二氧化碳排放参照 其他行业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部分的规定.
(一)排放核算方法 1. 核算边界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边界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 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 排放.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锅炉 等固定设施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 不包括交通运输设 施等移动设施的排放,不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排放.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 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 此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等移 动设施的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电力消耗. 居民社区电力消耗应单独计量、单独核算. 一般而言, 固定设施的产权所有者是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责任方,如果产权 单位把固定设施委托外包, 且承包该固定设施的经营单位是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8 位, 则该经营单位应负责核算和报告排放量.如果经营单位不是二氧化碳重点排 放单位,则产权单位须向经营单位索取相关数据并报告这些固定设施的排放量, 同时应在排放报告中附上委托合同的复印件. 2. 排放量计算 (1)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TY-1)计算. (TY-1) 式中, E 是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