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7-14

13 之相关规定. 5.2.2 可供人员进入车内处之地板阶梯高应符合 5.2.1 之规定;

对於车内通道设有阶梯者其 阶梯高度不得大於二五0公厘. 5.2.3 从通道到乘坐区之阶梯可不视为车内阶梯. 6. 博爱座及其相邻装置 6.1 应至少有一个博爱座之邻近区域,且有足够的空间可容纳导盲犬.而这空间不应在走道 内. 6.2 座椅扶手须安装在走道和座位之间,并为活动式以使乘客能容易进出该座位.对於面向 走道之座椅得可使用垂直之栏杆作替代.栏杆应被固定,使乘坐之乘客能安全及容易的进 出座位. 6.3 博爱座座垫的宽度应为以座位之垂直中心线为基准左右两边至少各有二二0公厘. 6.4 未压缩座垫之距地高应介於四00至五00公厘之间. 6.5 博爱座之脚部空间系指由座垫前缘往前至前方垂直椅背面最后缘之间的围.脚部空间 之地板斜度,在任意方向皆不得超过百分之八. 第一类及第三类之车辆,其乘坐区与邻近通道地板间之垂直距离应不得超过二五0公厘. 6.6 每个博爱座位置上方应有之净空高度,系从未压缩座垫的最上方开始量测,对第一类低地 板大客车及第三类低地板大客车,应不得小於一三00公厘,而对具备供行动不便者使用 设计之第二类低地板大客车,则不得小於九00公厘.净空高度应垂直延伸至最小宽度不 小於四四0公厘之座椅和相关的脚部空间. 6.7 由座垫最前缘至前方椅背 (或其他物件)最后缘或走道边缘(若该座椅为面向走道时)之 距离应至少为二三0公厘.如果博爱座面对有高度超过一二00公厘之车辆隔板,则其间 隔距离应为三00公厘.在第 8.2 所规定之突出的扶手/栏杆或握环,其伸入该空间之垂直 投影从侧壁算起不可超过一00公厘. 6.8 设有博爱座之车辆,应在车外靠近车门,及邻近博爱座附近设有标示图(至少应有一可 识别博爱座之图示) ,如图二. 尺寸:对角线距离需大於一三公分,长、宽比例 1:1 颜色:白底蓝图 图二:博爱座位标志 7. 呼叫设备 7.1 呼叫铃须置於博爱座位旁及轮椅区旁,其距车内地板高度应介於七00公厘至一二00 公厘之间. 7.2 呼叫铃设置於低地板大客车之无座位区域时,其距车内地板高度应介於在八00公厘至 一五00公厘之间. 7.3 当车上设有活动式坡道或轮椅升降台时 , 和司机沟通的呼叫设备须安装於邻近的车门外, 其距地高度应介於八五0公厘和一三00公厘之间.此规定不适用於驾驶者可直视车门及 周围之车辆. 8. 博爱座之扶手/栏杆 8.1 在博爱座及在至少一个可上下车之车门间,需装设有高度介於八00公厘至九00公厘 之间的扶手/栏杆.为进入轮椅空间、设置於轮弧上之座位、阶梯、车门或车内通道时允许 存有间隙.任何扶手/栏杆之间隙其距离应不大於一0五0公厘,且应至少於间隙一方设置 垂直扶手/栏杆. 8.2 扶手/栏杆或握环应设置於博爱座旁,以方便乘客进出,且应能使乘客容易使用. 9. 坡度:博爱座或轮椅区其通往至少一个入口车门及出口车门之间的车内通道、入口通道及地 板,其坡道斜率应不超过百分之八.且该坡道地面应能防滑. 10. 轮椅空间规定 10.1 轮椅空间之宽度应不小於七五0公厘且长度不小於一三00公厘.轮椅空间之配置,其 长度方向需与车辆行驶方向(轮椅朝前时)或车辆横向(轮椅朝向通道时)平行,且应具 防滑功能和在任何方向之最大坡度应不能超过百分之五.为前向使用者设计之轮椅空间, 前方座椅靠背之顶部可突至轮椅区,但被突出后之轮椅区空间应符合图三之规定.车内轮 椅区左右两侧应至少各设置乙组使轮椅使用者乘坐时易於握扶之扶手或拉环.惟若其中一 侧设有座椅、导盲犬专区,或与轮椅区出入通道有所干涉等设施,使其无适当空间可设置 扶手或拉环时,该侧得免符合本项规定. 图三: 轮椅空间标识 10.2 应至少有一可供轮椅使用者通过进入车内之出入门,对於第一类低地板大客车则应至少 提供一个可供轮椅出入之车门.轮椅出入门应能符合辅助上车装置之规定,如条文 13.3 之 轮椅升降台或 13.4 之活动式坡道之规定. 10.3 若轮椅出入门非为车门,则其高度应至少要有一四00公厘.所有轮椅出入门之最小宽 度为九00公厘,若在扶手/栏杆处测量宽度时,宽度应不得小於八00公厘. 10.4 轮椅使用者应能轻易从车外经由轮椅出入门进入轮椅区,试验用轮椅之参考规格如图四 所示. 全长:1200 公厘 全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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