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4 |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文字 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 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 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洗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 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 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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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铝木门窗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 成都优木良窗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通讯地址 大邑县沙渠镇置业路
8 号 联系电话 传真 / 邮政编码
611332 建设地点 大邑县沙渠镇置业路
8 号(103.749357E;
30.511696N) 立项审批 部门 大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批准文号 川投资备 【2018-510129-41-03-2443 54】FGQB-0014 号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 代码 C3312 金属门窗制造, C2032 木门窗 占地面积 (平方米)
2000 绿化面积(平 方米) / 总投资 (万元)
520 环保投资(万元)
25 环保投资占总投 资比例% 4.8%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产日期
2019 年3月1.1 工程内容及规模 1.1.1 项目背景 成都优木良窗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沙渠镇置业路
8 号,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生产、 制造铝木门窗.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当地富余劳动力,为当地居 民提供就业机会. 成都优木良窗建材有限公司深刻认识到门窗制造行业的前景, 因此决定在大邑县沙渠建材 产业园投资
520 万元建设铝木门窗生产项目.
2017 年6月,成都优木良窗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财富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租房 协议》 ,四川财富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将位于大邑县沙渠镇置业路
8 号的部分厂房租赁给 成都优木良窗建材有限公司. 租赁房建筑面积为
2000 平方米,租赁期为
2017 年6月1日至
2019 年6月1日.成都优 木良窗建材有限公司将在四川财富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建设铝木门窗生产项目, 主要生 产、制造铝木门窗.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2 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 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15】185号)、《成 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环保指导意见的通知》(成环发 【2016】25号)的相关规定: 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建成运营的未批先建项目,污染物达标排 放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但因产业政策及规划而不符合补办环评手续的项目,以及通过整改后 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应实施环 保各案管理,备案类型按现行建设项目分管名录,应当编制环评报告表及以上的项目应由建 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备案报告》 . 四川财富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2000万平米防水卷材生产线项目 于2014年11月建成 并投入生产,位于大邑县沙渠工业发展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 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成都市环境保 护局关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环保指导意见的函》(成环函[2016]34号),为解决 遗留问题,经市环保局同意,四川财富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2000万平米防水卷材生产线 项目实施环保备案管理.房东项目已于2016年12月16日进行建设项目备案,备案号:大环违 建备【2016】109号.根据现场踏勘,四川财富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厂区道路等 均做了地面硬化和防渗处理. 本项目未完成环评手续就开工建设,于2017年8月投产运营,大邑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 月11日下达了 《大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大环罚告字 【2018】 71号),于2018 年9月12日下达《大邑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环责改字【2018】70号) (附件11),明确优木良窗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就开始建设,处以罚款处罚.项目目 前处于未运营状态. 由于本项目已建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会对建设项目进行相应罚款处理,并 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