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14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除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交易 (如股东会已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等)外,公司与前述关联人累 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约人民币

900 万元,主要包括公司作为出 租方的关联租赁金额、 本次子公司参与 AMOLED 技术合作支付的费用及其他 零星交易金额.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子公司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结合 实际控制人量产优势及 TNO/IMEC 技术优势展开的合作,是必要的,有利于 储备高新技术,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是可行的,同意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未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程序合法.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映科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全资子公 司华佳彩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实际控制人量产优 势及 TNO、IMEC 技术优势展开的合作,有利于储备高新技术,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该 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详见公司 2016-126 号公 告)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 司参与 AMOLED 技术合作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12 月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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