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07-14 |
1 ― 备案登记号:QSF-2018-010010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8〕49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长 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印 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 号) 、环境保 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 (国环规大气〔2017〕2 号)等法规和文 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决定调整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 称禁燃区) .
一、禁燃区范围 将我市禁燃区范围从原先的建成区调整为:
(一)海口市主城区范围: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 ―
2 ― 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市区
21 个街道办事处、外围
6 个镇(长流、西秀、海秀、城西、灵山、演丰) .
(二)永兴、东山、新坡、龙塘、云龙、红旗、旧州、三门 坡、三江、大致坡、甲子等
11 个乡镇现行规划边界内.
(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狮子岭工业园、云龙产业园、 美安科技新城等省级产业园区边界范围内.
二、高污染燃料定义 按照环境保护部
2017 年3月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并综合考虑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 济承受能力, 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Ⅲ类 (严 格) :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 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 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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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8月1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 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 标准.
(五)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 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是指针对 生物质成型燃料性质(挥发分、灰分、热值、外形尺寸等)专门 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13271―2014)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 建、扩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 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 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发改、科工信、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内单位 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六、本通告自
2018 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口 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