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4

845 号王乾 南、 曾晓霞: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 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 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 温乐商初字第

845 号民事 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 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温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 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年 十月十四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乐商初字第

731、

732、

733 号浙江中龙科技有限公司、 包瑶 瑶: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及浙 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夏洪峰、 郑 雷平金融借款合同贷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2015) 温乐商初字第

731、

732、

733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 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 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 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 告.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乐荆商初字第

273 号杜 卫华: 本院受理原告鲍贤军诉被 告杜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 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 温乐荆商初字第

273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

一、 被告杜卫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五日内偿付原告鲍贤军借款

10000 元及利息 (以本金

10000 元 为基数, 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 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款交本 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二、 驳回 原告鲍贤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50 元, 公告费

200 元, 由被告杜卫华 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 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 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 告.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遗失温州市百佳医院后勤服务有 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330300728466006) 的发票领购簿, 声明作废.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乐商初字第

661 号黄良 冬、 卢建乐: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 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 东支行诉被告黄良冬、 卢建乐、 黄 年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 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 温乐商初字第

661 号民事 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温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 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乐民初字第

118 号虞三 微: 本院受理原告张祝安诉被告 施克成、 虞三微、 第三人林存海、 乐清市城南街道南草村村民委 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用其 他送达方式送达, 现向被告虞三 微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 果为:

1 被告虞三微与第三人林存 海签订的 《指标卖买契约》 、 第三 人林存海与原告张祝安签订的 《南草村留用地连带指标出让 契》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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