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14
编号: 传真交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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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版本号:201501 传真交易协议书 甲方: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着安全谨慎、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传 真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传真交易"是指甲方通过电信网,以传真的形式受理基金/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 申请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二条 传真交易的范围限于甲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变更分红方 式、交易撤单/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退出等. 第三条 传真交易的操作流程如下:

1、 双方签署本协议;

2、 乙方发起传真交易,将相关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处;

3、 甲方通过电话确认乙方的交易申请;

4、 甲方受理符合规定的交易申请;

5、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原件寄至甲方处. 第四条 乙方应在开始传真交易之前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在甲方处预留其印鉴、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 权委托书、传真交易联系电话等,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以及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则,否则甲方有权不受理 乙方提交的传真交易.乙方变更上述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为保证传真交易顺利进行,乙方 应保持上述预留的传真交易联系电话的畅通. 第五条 乙方在进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传真交易时,要将有关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所指定的传真设备(传真号码 +86(21)

6887 0708,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更改传真号码).乙方需传真的资料包括:按甲 方的业务管理规则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业务申请书及甲方要求的其他附件.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确认乙方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提交的传真件与其原件有同等效力, 甲方可以充分信赖该传 真件而受理传真交易.甲方收到乙方的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书即认为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该 印鉴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七条 对传真件模糊、字迹不清,或传真资料不全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重新传真,否则甲方有权不受理该 笔申请. 第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30-15:00(认购发行期基金为9:00-17:00,时间以甲方收到传 真件并在专用计时器上打印的时间戳记为准)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如晚于15:00(认购发行期基 金为17:00) 则被作为下一交易日的申请. 第九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过传真递交的有效的申请资料后, 甲方应指定专人通过乙方的预留电话与乙方进行 电话确认.电话确认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业务类型、交易的申请金额或份额、银行划款金额及日期(认购、申购交易申请时)、基金名称等要素.在上述时间里由于乙方原因没有完成电话确认的,或确认 的内容与传真的资料不一致或不完整的,甲方有权不受理该笔传真交易.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对传真交易电话确认内容进行录音,乙方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 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纪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传真交易进行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申请,认/申购或参与 资金应在交易申请表约定的认/申购或参与有效期限内到账,否则甲方有权不受理该笔申请. 编号: 传真交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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