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9-07-14

4 件委托票据交易所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若余额不足,委 托票据交易所按票面金额逐日连续扣款.拒绝付款的,在提示付 款日出具合法抗辩事由的拒付证明.

2、承兑人开户行 (1)根据承兑人委托及时、准确、完整登记纸质商业承兑 汇票承兑信息.信息登记错误的,应予以纠正.若因登记错误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等相关司法文书并确认 相关票据确未付款的, 立即通知承兑人并代其依法暂停支付并在 票据交易所登记相关信息. (3)收到纸质票据影像确认的付款确认请求或收到实物确 认的付款确认请求及票据实物后, 根据承兑人的委托在三个营业 日内做出同意或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承兑人拒绝到期付款的, 应代承兑人说明理由. (4)对付款确认请求作出应答时,有权根据承兑人的委托 要求票据保管人移送票据进行实物确认;

有权根据承兑人的委托 指出承兑人对票据真伪或背书连续性存在异议的全部理由. (5)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后,即视同于已根据承兑人委 托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付款确认. (6)根据承兑人委托对商业承兑汇票付款确认后,除挂失 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 付款日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持票人账户.

5 (7)根据承兑人的委托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承兑人 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 在提示付款当日代承兑人出具拒 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交易所通知持票人. (8)进行实物确认后,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纸质商业承 兑汇票.

3、贴现人 (1)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前,通过票据交易所查询票据承兑 信息, 信息不存在或已登记承兑信息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办理贴现. (2)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在票据上记载 已电子登记 权属 字样,并对纸质票据进行妥善保管,以确保其不再以纸质 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交易行为. (3)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在票据交易所进行票据登记, 并确保登记的权属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 (4)登记票据信息时,因票据伪假或未认真核对承兑信息, 导致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付款人、出票人、票据号码错误, 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 向持票人支付原登记的票据金额并赔偿其 实际损失. (5)被追索或承担赔偿责任时,无条件委托票据交易所划 付相关资金. (6)被追索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对出票人、承兑人等 行使再追索权或要求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7)因票据背书不连续承兑人要求补充说明的,配合票据 保管人提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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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增信行 (1)妥善保管纸质票据实物. (2)被追偿时,无条件委托票据交易所划付相关资金.

5、保证人 (1)被追索时,无条件委托票据交易所划付相关资金. (2)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

6、票据保管人 (1)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纸质票据不被挪用、污损、涂改和 灭失,并承担因保管不善引发的相关赔偿责任. (2)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纸质票据遗失、损毁的, 应及时通知持票人等相关各方, 并配合持票人办理公示催告等相 关法律事宜. (3)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请求.承兑人要求实物确认的, 将票据送达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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