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14

2015 年1-11 月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15 年12 月25 日出具的瑞华 审字[2015]

48320025 号《审计报告》 信达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报告期 指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1-11 月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 标准指引(试行)》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字[2016]第008 号致: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股转公司公布的《基本标准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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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介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证》,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业务范围主 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有资格依据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二、信达律师声明事项

(一)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 《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二) 信达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 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 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 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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