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14
关于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 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 :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信达三板字[2015]第057-01 号致: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并已出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或 《法律意见书》 ).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 《关于深圳家电网科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的要求, 出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 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或 《补充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 含义.《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信达律师履行了法定职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 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一、 公司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问题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 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 号) ,公司股权在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 时间间隔是否少于

5 个交易日;

权益持有人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 (2)公司股 票是否存在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情形,公司股权是否清晰. (3)公司本次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挂牌申请,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约束的情形. (4)公司是否符合 股权明 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的挂牌条件. 回复: (1)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 号) ,公司股权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投资者买入后 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

5 个交易日;

权益持有人 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 家电网有限自

2013 年5月30 日起,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 ) 挂牌, 企业代码为 660819.

2015 年7月16 日, 经家电网有限申请,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关于同意终止企业挂牌服务的通 知》,终止与家电网有限签订的《企业挂牌服务协议》,家电网有限在前海股权 交易中心完成摘牌程序. 经公司确认,自2013 年5月30 日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至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