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15

政策法规科 -

4 - 发表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听证情况;

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案审委 各委员发表意见;

案审委主任总结发言.发表意见时应当明确 表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是否同意,并阐明理由;

主持 人在归纳案审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案审委主要围绕下列方面对案件进行讨论: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得当;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处罚依据是否准确;

(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案审委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如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 门;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依据 准确、程序合法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依据适用错误 或者程序违法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四)案审委委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案件承办人处罚意见 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五)违法事实掌握不充分、有明显违法行为未给予处罚 的,处罚依据发生变化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人 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委 -

5 - 会议: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提出新的足以影响原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和理由的;

(二)依据本规则第十三条第

(五)项之规定,退回重新 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完毕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的情形. 第十五条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案审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整理,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由参与案件集体 讨论的案审委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案审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 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违反规定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案审委会议集体讨论决 定的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月26 日 发布的《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 理工作规则》 (临安监发〔2011〕11 号)同时废止. -

6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 年10 月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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