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15 |
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之辞任 兹提述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之公告 ( 「该公 告」 ) ,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根乇鹗谌ㄈ瞎盒禄瞎汗煞菁翱赡苡筛蝗僦と庞邢 公司代表要约人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全部已发行新股 (不包括除外股份) .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根展菏卦蚬嬖7,当真正要约已经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传达或其有理由相信真正要 约即将发生,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不得辞任,直至要约的首个截止日 期或要约成为或宣布无条件的日期为止,或直至股东已根嬖26的豁免注释1,就宽免 全面要约责任进行投票为止,以上述较迟者为准.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本公司收到联交所之函件 ( 「联交所函件」 ) ,通知其已收到 对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肖女士之投诉.投诉人指控肖女士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 ) 犯下刑事罪行 ( 「罪行」 ) 而被定罪. 在董事会了解肖女士之罪行后,董事会 (肖女士除外) 举行董事会会议并得出以下结论 ( 「结论」 ) : 1. 在肖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时及收到联交所函件前,董事会成员 (肖女士除外) 均 不知悉任何罪行;
2. 不论在其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之前或之后,肖女士所犯罪行概与本公司的业务 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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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仅供识别 3. 肖女士於加入董事会前理应披露她的罪行,惟她未有如此行事;
4. 肖女士自本公司接获联交所函件之时起并无参与本集团任何业务决定,且并无履行 彼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或行政总裁之职责;
及5. 考虑到董事会所得资料,董事会 (除肖女士未参与董事会会议外) 认为肖女士不适合 继续担任董事及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职位. 董事会随后已知会肖女士有关结论.考虑到董事会的结论,肖女士接纳董事会意见,并 提呈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职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即证监会 执行人员根展菏卦蚬嬖7同意肖女士辞任之生效日期. 肖女士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的任何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垂注.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就肖女士於任职期内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致以衷心感谢. 承董事会命 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刘桂凤 香港,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刘桂凤女士、樊丽真女士、张锦成先生、 邓有声先生及林清宇先生;
以及九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邢勇先生、施文江先生、陈忠民先 生、姜彩熠先生、张悦扬先生、贺军先生、陈学慧女士、胡静女士及吕佳莲女士. 董事愿就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 后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内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作出,且本公告并无 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足以致令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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