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15 |
10 万元, 其 原因是该公司投递员忽悠该院, 以 电话不 是本人、 无法联系 这一虚假理由, 将该院特 快专递退回, 被该院认定为妨碍人民法院审 理案件, 依法对其罚款
10 万元.
2017 年5月10 日, 曾都区法院通过特快 专递向一案件中的被告邹某和成都市某公 司送达法律文书时,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 公司投递员以 电话不是本人、 无法联系 为 由将该院特快专递退回.同年
8 月11 日, 该 院派人到被告邹某及其公司直接送达, 经邹 某本人确认, 其地址、 电话与该院发送的特 快专递上的信息一致.故该投递员所称 电 话不是本人、 无法联系 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此行为妨碍了该院案件的正常审理, 属于妨 害民事诉讼行为. 该案中, 由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 司的投递员在对涉讼法院专递进行投递的 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造成了民事案件 被告因没有收到法院开庭传票而无法按时 到庭参加民事诉讼, 进而影响该案的审结进 度和效率.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 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六 条规定: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 的送达地址送达的, 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 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 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 未能送达,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 法告知受送达人的, 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 期内退回人民法院, 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中 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投递员不负责任的 表现已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妨碍了该院对 民事案件的审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该 院决定对该公司罚款
10 万元. (民法) 纠集人员抢走被扣押车辆
2017 年6月26 日,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派3名执行人员到江门市蓬江区依法查封被 执行人名下的奥迪小车, 并将该车开回法院 扣押.在行驶至高速路口附近时, 李略、 韩 奎章、 田公成、 陶飞龙通过 GPS 系统强行将 车辆阻停, 并纠集社会人员赶来抢走车辆, 在此过程中造成法院两名执行人员轻微伤. 案发后,李略家属将车子交还公安机关,后该车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韩奎章到公安机关自首. 构成妨害公务罪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韩奎章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韩奎章、李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
被告人田公成、 陶飞龙在共同犯 罪中起辅助作用, 是从犯.被告人李略犯罪 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韩奎 章犯罪后自动投案, 被告人田公成、 陶飞龙 当庭认罪, 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同时, 鉴于 在案发后能主动归还涉案车辆, 未造成严重 后果, 对此,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
4 名被告人暴力抗法, 严 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威, 情节恶劣, 依 法不适用非监禁刑.根据
4 人在犯罪行为中 的地位、 犯罪情节, 分别判处韩奎章有期徒 刑1年6个月, 李略有期徒刑
1 年, 田公成有 期徒刑
7 个月, 陶飞龙有期徒刑
6 个月. 韩奎章、 李略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 二审审理认为,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定性准确, 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并 作出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新华) 投递员虚构理由退回法院特快专递 被认定妨碍法院审理案件, 所在邮政局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