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15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8]10 号 颁布时间:2008.

01.1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 通知》 (劳社部发〔2008〕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 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现行的《关于调整北京市

2007 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 发〔2007〕111 号)文中明确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 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 不变.

二、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其它问题,仍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3 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 号)中明确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

2008 年1月3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 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

513 号)的规定,全体公 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

10 天增设为

11 天.据此,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 季工 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 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 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 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三、2000 年3月17 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 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 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