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9-07-15 |
: 覆函请注明本处档号 : YOUR REF. 来函档号 : TEL. 电话 :
2867 4790 FAX 图文传真 : 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 1/2002 号 登记公司名称 《公司条例》第5(1)条规定,每间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章 程大纲须述明公司的名称 ---- (a) 如该名称是英文名称,则该名称的最后一个字须为"Limited";
(b) 如该名称是中文名称,则该名称的最后
4 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及(c) 如该名称是中英文名称,则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须为"Limited",而 中文名称的最后
4 个字则须为「有限公司」. 2. 该条例第 5(1)条的字眼是根1997 年公司(修订)条例》引进的修订 字眼.修订字眼的用意是容许公司以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或中文名称兼英文名 称注册.然而,过去曾有公司向本处申请登记以英文字母及中文字组合的公司名 称.这些申请只有少数经本处按个别情况考虑后例外批准. 3. 本处现已取得有关法律意见,大意是说,第5(1)条的字眼并不容许公 司名称以英文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公司注册处处长因此无权准许有如此组合 的公司名称登记. 4. 有鉴於此,本处需要检讨公司名称登记政策.由即日起,本处终止现 行的处理做法,不再准许以英文字母与中文字组合的公司名称登记,亦不再接受 此类公司名称的登记申请. 5. 如对本通告有任何查询,请致电
2867 4790,与助理公司注册处经理(新 公司注册)黎洁玲小姐联络. 公司注册处处长锺悟思 档号: CR/HQ/5/8/20/2 V CR/HQ/1/50/15 II 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 COMPANIES REGISTRY 公司注册处QUEENSWAY GOVERNMENT OFFICES 15TH FLOOR,
66 QUEENSWAY, HONG KONG. 香港金钟道六十六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十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