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15 |
办完离校手续者在 学校规定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限期在
3 日内)搬离宿舍. 第九条 学生公寓中心不负责为已毕业学生提供住宿.由学生教务部门或研究生 院批准的延期答辩学生,需要学校提供住宿者,应在常规学生毕业离校时间两周前向公 寓中心提交书面住宿申请,缴纳足额住宿费,由学生公寓中心统一安排.延期答辩学生 完成答辩后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 本校学生毕业后若继续在我校攻读高一级学位者,应先办理毕业离校退 宿手续, 按录取通知书所规定的新生入学时间报道, 在此期间公寓中心不负责提供住宿. 第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出国及其他较长时间无需在学校住宿时,应及时办理退 宿手续,学校从学生办理完退宿手续之日起停止住宿费划扣.
第三章 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享有使用公寓所有公共设施的权利及爱护公寓公共设施、室 内家具、设备的义务,不得私自增减、拆卸、调换、损坏、丢弃或偷窃;
非公寓内设施 不得随意带入公寓并安装使用(包括各类电器及家具等) .住宿学生携带个人大件贵重 物品离开公寓,需进行登记,未经登记者不得带离公寓. 第十三条 公寓公共区域内配备的各类设施设备(包括消防设备等) ,室内家具、 设备及其它用品,若有异常损坏(如暖气跑水、电器故障等) ,住宿学生应及时通知管 理人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损坏家具、设备(包括门、窗、窗帘、玻璃、灯具、电话等) 及其他物品,由宿舍长协助查明原因后,由责任人按所损坏物品的现价赔偿.若原因不 清,责任不明,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