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5 |
(二) 二一五年十二月
1 关于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重大资产重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隆证字 2015【3042-2】号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亚锦科技 或 发行人 )之委托,担任本次亚锦科技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关于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已于2015年11 月16日出具《关于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 重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 本所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亚锦科 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问题清单―二次反馈》 .经补充 核查验证,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中的释义部分及序言中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外,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 见》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2 关于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正文问题一: 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对反馈问题
四、
2 的回复为: 如 《法 律意见书》
六、拟购买资产/
(四)主要资产 所披露,南孚电池的主要资产还 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专利等,该等资产之权属均在南孚电池名 下.该回复未明确说明 标的股权所涉及企业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是否清晰, 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 .请补充. 律师答复及说明: 本所律师以查验权利证书、互联网检索及对南孚电池进行访谈的方式,对《法 律意见》
六、拟购买资产/
(四)主要资产 所披露之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商标和专利进行了核查.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孚电池目前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有 如下
3 项: 证书号 面积 (平方米) 使用权 类型 性质及 用途 座落位置 终止期限 南国用(1999) 字第
464 号27915.5 出让 工业用地 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 109号2049-9-26 南国用(1999) 字第
465 号78184.7 出让 工业用地 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 109号2049-9-26 南国用(2002) 字第
21329 号68205.5 出让 工业用地 南平市塔下十里庵水坑 2052-2-6 上述土地使用权之权利证书所登记的权利人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且不存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权利限制事项.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孚电池目前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有
3 关于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如下
27 项: 序号房产权证号 房屋位置 面积 (平方米) 用途 土地使用权证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