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15 |
2 二氧化硫
30 3 氮氧化物(以NO2 计)
100 4.1.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所有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范围内有 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 4.1.4 喷雾干燥塔、窑炉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喷雾干燥塔、窑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 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1.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有效均值平均浓度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表2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浓度限值
1 颗粒物 1.0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2.1 燃料控制 a) 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b) 原煤密闭输送,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 煤粉应采用密闭储仓,配备除尘设施. d) 煤气发生炉气化后固体残渣,应采取覆盖、围挡等控制措施. 4.2.2 原料控制 a) 粉状物料应密闭储存,其它粘土原料、硅质原料、长石原料、钙质原料、镁质原料以及辅助原 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b) 粉状物料转运应密闭输送,其他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 原料均化应在储库、堆棚中进行. 4.2.3 制备与成型 DB 44/2160-2019
4 a) 原料的干磨、制粉等加工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