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15 |
1 - 常政办发〔2019〕3 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公务用车租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公务用车租车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2月2日登记号:CNDR―2019―01002 -
2 - 常宁市公务用车租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宁市委办公室、常宁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常 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办发 〔2016〕13 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新型公务 用车制度,切实保障公务出行,满足公务用车需求,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 (以 下简称车改单位) . 第三条 各车改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 机要通 信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按照中央、省、衡阳市关于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章 公务租车的范围 第四条 根据《常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规 定,各车改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车改单位在交通 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 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 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交通补贴保障范围 外的公务出差,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
3 - 第五条 各车改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前提下, 统筹 使用市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车辆或本单位保留、 代管的应急和 机要通信车辆后仍无法保障公务出行的,可进行公务租车.
第三章 公务租车的标准及审批 第六条 因公务活动租车, 各车改单位应租用市公务用车管 理服务平台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租用车辆定点服 务供应商所提供的车辆,严禁租用职工、个人的私有车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审批制度, 按程序从严 审批.各车改单位应确定
1 名工作人员作为单位用车业务联络 员, 单位用车业务联络员与市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业务对 接联系,在确认市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车辆或本单位保留、代 管的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无法保障公务出行的,可进行公务租 车,车辆租赁原则要求提前半天时间(6 小时以上)预约,并填 报《常宁市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 . 第八条 租赁任务完成时,租赁公司司机应填写《公务用车 租用结算单》 ,并与租车单位工作人员双方现场签名确认;
如遇 特殊情况不能现场签名确认的, 租车单位应指定人员在
5 天内进 行补签. 第九条 各车改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 不得长期租 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天(含10 天)如-4-因工作要长期租用车辆的 (如开展征地、 扶贫、 土地确权等工作) , 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第十条 各车改单位根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出行地点等 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辆的类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中央、省、 衡阳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标准租用车辆, 特殊情况需 要超标准租用的,应从严审批,并在《常宁市公务租车内部审批 表》中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公务租车预算安排及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租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严格按照政府 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各车改单位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 度预算公用经费及本单位车改补助留用 10%的部分统筹解决, 财 政不另行安排一切有关车辆运行、维护、租赁等支出经费.在项 目经费中原则上不安排租车费用. 各车改单位年度预算中安排的 会议费、培训费,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相关支出按照现行的会议 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列入经济 分类科目"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