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15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8】317 号文批准.

2、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3、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本公司 ) ,包括上海投资理财中心与北京投资理财中心,代销机构是指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08 年4月8日起至

2008 年5月8日止(周

六、 周日直销网点和部分代销网点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 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超过

100 亿元(不包括利 息) . 如果募集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

100 亿元, 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他时间,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

100 亿元,本基金将 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次日(T+1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

100 亿元,本基金可于次日(T+1 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 T+2 日起不再接受 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 本基金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 (不包括利息)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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