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15

2015 年11 月16 日就厨壹堂有限以

2015 年9月30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出具的两年一 期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007 号《审计报告》 立信事务所于

2016 年1月12 日就厨壹堂以

2015 年9月30 日为基准日申请挂牌出具的两年一期审 计报告 报告期、两年一期 指2013 年1月1日至

2015 年9月30 日元指人民币元

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是

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为杭州市 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 厨壹堂挂牌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3-3 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本次签字律师为汪志芳律师和倪金丹律师,二位 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为:办公

电话:0571- 85775888,传真:0571-85775643,地址: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三、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公司向本所提供上述资料和证言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 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指明的截止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的了解以及对该等事实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 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查 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厨壹堂挂牌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3-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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