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15 |
一、总体要求
(一)原辅材料 及工艺、装备、 储存要求 根据不同行业,强制或推荐使用环保型涂料、油墨、胶 粘剂等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与使用的环保型 原辅材料相配套,有机原料应密闭储存,沸点低于 45℃ 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废气要进行收集处理, 从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 本项目使用行业通 用油性漆,有机原料 进行了密闭储存,废 气进行了收集处理 -
4 - 放.
(二)废气收集 基本要求 所有产生 VOCs 污染的生产工艺须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 统或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 尽可能减少 VOCs 废气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要 合并,废气统一收集,分类集中处理. 烘干室、干燥废气经 冷却箱后与喷漆废 气一起进入过滤预 处理+活性炭吸附/脱 附催化燃烧净化设 施+1 根15m 排气筒 排放
(三)废气处理 技术要求 鼓励回收利用 VOCs 废气,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 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 VOCs 去除率满足管理 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 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 VOCs 净化处理率不低于 90%,其他行业净化处理 率原则上不低于 75%.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 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 1.对于 5000ppm 以上的高浓度 VOCs 废气,优先采用冷 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 VOCs 回收利用,并辅 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净化效率达到 95%以上. 2.对于 1000ppm~5000ppm 的中等浓度 VOCs 废气, 宜采 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 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净化效率达到 90%以上.当采用 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 量回收利用. 3.对于 1000ppm 以下的低浓度 VOCs 废气,有回收价值 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 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或微 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的净 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 75%,环境敏感区域应提高净化效 率要求. 本项目产生废气为 1000ppm 以下的低浓 度VOCs 废气采用过 滤预处理+活性炭吸 附/脱附催化燃烧净 化设施处理,净化效 率90%以上
(四)维护管理要求 企业废气处理方案应明确保障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 为环境监察的依据.VOCs 排放重点企业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 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2)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应 建设中控系统. (3)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应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 记录至少保存
3 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4)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 术规范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浓度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企业按照环境监测 管理规定和技术规 范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 口、采样测试平台和 排污口标志 企业在 VOCs 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 TVOCs 净化效率, 并在日常管 理中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不定期监测 TVOCs 排放浓度, 以作为设施日常稳 定运行的依据.列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范围的石油化工和包装 印刷行业应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如实申 报VOC 排放量.环境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TVOCs 排放浓度 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排放量核定的依据. 企业环评批复后将 进行环保验收并向 环保部门进行 VOCs 排污申报登记 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更换、移交、 处置台账,提供采购、委托处置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台 账至少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