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07-15 |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5) 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
10)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3) 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5) 发生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16)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7)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 ,任 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
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 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8)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
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 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
19)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 为准)期间;
20)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5 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21)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 除外.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6 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168 号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 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自伤或自杀 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