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9-15 |
一、签订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合同 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煤焦化 公司"即甲方) 为充分利用现有炼焦余热资源,2008 年5月4日, 煤焦化公司与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格菱动 力公司"即乙方)签订了《新疆拜城县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合同》 ,共 同合作建设"新疆拜城县国际煤焦化余热发电项目" .
二、合同主要条款
1、项目建设费用由乙方单独投入,建成后六年内由乙方独自对 项目生产进行经营管理,即2009 年2月1日至
2015 年1月31 日为 乙方运营期;
2、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项目建设的土地,有偿提供焦化厂余热 烟气资源、锅炉用水供给;
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开工建设、基本建设竣 工后的相关手续;
3、乙方负责投资组建项目公司;
负责项目运行涉及的包括人、 财、物一切业务事项;
4、就本项目,乙方应当选用达到本合同签订时国际先进技术水 平的全新设备建设电厂,并保证相关设备使用
30 年以上.
5、乙方在运营期内,上网发电价以 0.25 元/度计算,如上网价格 高于 0.30 元/度,则高出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
如上网价格低于 0.20 元/度,则甲方按照 0.04 元/度向乙方收取烟气资源费用;
乙方应当保 证项目公司免费向甲方提供冬季用蒸汽;
6、乙方运营期结束后即
2015 年1月31 日,将该项目全部资产 无偿转让给甲方(以股权转让的方式) ,并完成所有手续签署、交接 工作,乙方不再对项目公司享有任何权利.
7、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 应当按照项目投资额的 10%向守约方 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投产期延迟超过
30 天后,乙 方按每天
1 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
6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经营管理的运营期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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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余热发电项目情况 "新疆拜城县国际煤焦化余热发电项目"所在地位于新疆拜城 县煤焦化公司焦化厂内, 该项目将利用煤焦化公司现有炼焦余热进行 发电,合作方格菱动力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建立项目公司,本项 目规模为 5*35 吨/小时+2*1.5 万千瓦.
四、合同对方情况 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是由英国 TEi 格林海外有限公司 投资组建的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
2007 年1月17 日,注册号:企独 苏泰总副字第
001759 号,注册资本金
3000 万美元,注册地江苏省靖 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 法定代表人 FRANK ELLIS, 主要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电站锅炉及部件、工业锅炉脱硫设备、船用锅炉及压力容 器,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
从事货物和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截止
2007 年,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1.18 亿元,总负债
5400 万元,2007 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人民币 1.17 亿元,税后净利润
2980 万元. 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无关联关系.
五、对公司的影响:
1、利用焦化厂炼焦余热建设发电项目,有利于延长焦炉烟塔使 用寿命,节能增效,同时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 策.
2、本项目的投资费用完全由合作方承担,不会对公司带来资金 压力,因公司有偿提供烟气资源,项目建成后,即可为公司带来一定 的其他业务收入,
2015 年乙方运行期满后,该项目将成为公司新的 利润增长点. 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合同执行情况.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08 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