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15

三、伤残评定的原则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 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 本标准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 行评定. (5)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6) 本标准 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 内.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项保 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六、战争(见释义) 、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一《保 险费退还比例表》向其他权利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 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SPA206-A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一《保险费退 还比例表》向您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 险金,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并以主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生效 日.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 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 的二十四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 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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