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15 |
1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李沧政发?2016?42 号 李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李沧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行业禁设区域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 理办法》 (青政发?2016?17 号)精神,在印发《李沧区商事主 体住所(经营场所)行业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 》的基础上, 结合我区实际梳理编制《李沧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行业 禁设区域目录(第二批) 》 (以下简称" 《目录》 " ) ,已经区政府研 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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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外,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禁设依据的变化会同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予以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 各审批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 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 规行为. 李沧区人民政府
2016 年11 月28 日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1 月28 日印发
3 类别序号经营项目 禁设区域 禁设依据 禁设 及监管部门 后置审批禁设1从事砂、石 开采和加工 类项目 全区范围内禁止设立砂、 石开采和加工类经营场所.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 年7月22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 年11 月1日实施) 第五十二条 环保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后置审批禁设2从事废旧回 收站点类项 目禁止在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区域设立废旧回收站点经营场所.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商务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 环保部门 建设管理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 公安部门 注:李沧区人民政府将根据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变化等情况对禁设区域目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