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15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 (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 【例】甲公司经营一家连锁超市,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销 售商品给客户.

甲公司销售的商品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如 零食等适用税率为 16%,粮食等适用税率为 10%等.2*18 年, 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

5 000 张不可退的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 为200 元,总额为

1 000

000 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意 一家门店使用该等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 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金额将全部被消费.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在客户使用该等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本例中,甲公司经营一家连锁超市,销售适用不同税率的 各种商品,并收取商品价款及相应的增值税.因此甲公司销售 储值卡收取的款项

1 000

000 元中,仅商品价款部分代表甲公 司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 债,其中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 合同负债. 甲公司应根据历史经验(例如公司以往年度类似业务的综 合税率等)估计客户使用该类储值卡购买不同税率商品的情况, 将估计的储值卡款项中的增值税部分确认为应交税费――待转 销项税额,将剩余的商品价款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实际消费 情况与预计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后续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应交税费的金额进行重新估 计. 分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十一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更正》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应用指南 2018》第112 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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