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7-16 |
二、 特殊情况办理指引 1. 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 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 的, 经书面及报纸 (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通知全体 股东, 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 成――12 立清算组后, 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2. 对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 可以将原先补领营业执照与注 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 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 办理注销登记. 3. 对于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 的企业, 市场监管部门已就此类企业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赋码, 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办理, 无需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4. 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 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完成清算后, 清算组持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向登 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 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 销登记的,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6.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 无欠税 (滞纳金) 及罚款的纳税 人, 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 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 易注销. 7.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 ― ―
13 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 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市场监管部门 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 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三、 注销法律责任提示 1. 公司清算时, 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导 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一条) 2. 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 公司、 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五条)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导致公司财产贬值、 流失、 毁损或者灭失, 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 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八条第 一款)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因怠于履行义务,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 账册、 重要文件等灭失, 无 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人――14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 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 东, 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 或者未经依法清算, 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