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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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单价不超过
600 元/平方米 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 超过
600 元/平方米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装饰装修价值补 偿总价不足
2 万元的,按照
2 万元计算.
三、附属设施补偿
1、电话移机费(报装费) :216 元/部;
2、宽带移机费(报装费) :308 元/部;
3、有线电视迁移费:380 元/户;
4、空调移机费:柜机
500 元/台、分体机
300 元/台、窗机
200 元/台;
5、热水器迁移费:300 元/台;
6、电表:分表
150 元/块,独表
500 元/块;
7、水表:分表
100 元/块,独表
240 元/块;
以上
7 项按照打包价
2400 元(含空调
1 台)进行补偿,超 出部分按照票据据实补偿.
8、管道煤气报装费按照
3000 元/户给予补偿;
报装费超出
3000 元的按照票据据实补偿;
9、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照
1500 元/户给予补偿;
10、三相电表按照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11、地水表按照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12、暗楼或者隔热层等层高超过 2.2 米的,参照未经登记建 筑认定及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13、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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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搬迁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 人一次性房屋搬迁费
2000 元.被征收户系残疾人家庭的,搬迁 费增加 50%.
2、征收办公用房或者生产经营性用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 定搬迁、安装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评估确定的残值予 以补偿.
五、临时安置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 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 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 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 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4、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 性给予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 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 房屋征收部门预先一次性支付从被 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之日起至本方案规定的预 计交房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 日期,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增加 50%的 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5、被征收户系残疾人家庭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 20%.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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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 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 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2、 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 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 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 5%的,可以提请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征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