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16

4 条亦在这方面作出相应配合,包括: (1) 不少於

120 名且不多於

240 名提名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推荐

1 名行政长官参选人;

而每名委员只可推荐一人;

(2) 提名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

(3) 每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最少须投票支持两名参选人,最多可投 -6- 票支持全部参选人. 14. 以上的建议有利不同政见人士争取推荐,同时便利提名委员 会委员在无记名的情况下行使投票权,提名最合适的行政长官候 选人. 并非「袋一世」 15.社会上另一声音,指称若然今次政府提出的修正案获得通过, 以后便没机会再争取普选制度的进一步改善.这类所谓 「袋一世」 的论点,在法律上不正确,在实际上也不可能出现. 16. 首先,根痘痉ā返159 条,《基本法》的修改权属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必须通过第

159 条列举的程序才能作出修改. 另一方面,《基本法》附件一第

7 条则订明:「二七年以后各 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 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 17. 正如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在《关於《中华人民 -7-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2 中 指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规定比较灵活,方便在必要时 作出修改.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获会国人大授权处理附件一有 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程序上比由全国人大处理更简便. 18. 从以上立法安排可见,《基本法》的原意是便利附件一有关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 19. 第二,《基本法》附件一第

7 条的文字清晰,明确适用於二 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因此必然适用於二 一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换言之,只要附件 一第

7 条不作修改,特区政府往后在有需要时仍可启动政改「五 步曲」,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进一步修改.由於今次政府提出 的修正案不会删除或修改附件一第

7 条,因此不会影响第

7 条的 法律效力. 20. 在这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去年九月一日 (即作出《8?31 决定》之后的一日)在香港发表题为《深入理解 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法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的演说时亦曾作相关

2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8- 的阐述3 .此外,根蛉沾降谋ǖ,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王 光亚主任日前接受专访时亦明确反驳「袋一世」的说法. 21. 从实际角度考虑,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也不可能在落实普选后 永远不作任何改动.证诸东、西方历史,人类的社会不断往前发 展,各种制度亦不断演进.因此,实际上普选制度不可能在二 一七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后不再向前发展.相反,落实普选后, 整个政治环境将会更加有助催化普选制度的进一步演变,令香港 的民主步伐加快向前,并有望在二二年落实立法会全体议员 由普选产生. 结语 22. 主席,我以上的发言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我当然明白普 选行政长官涉及的问题不单是法律问题,亦同时是政治问题,更 可能延伸至民生、经济等不同层面.但无论从任何角度考虑普选 这议题,最终的标准必然是香港的整体利益、香港社会的福祉,

3 「… … 具体来讲,这次决定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落实行政长官普选,要修改的是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关於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而香港基本法第45 条第二款中关於制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根本原则没有改,即:根 愀鄣氖导是榭龊脱蚪ソ蚨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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