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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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3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3-9-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致: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 项法律顾问合同》 ,指派方祥勇律师、丁媛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1 年9月22 日出具了 《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和 《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并分别于
2011 年11 月28 日、2012 年1月20 日、2012 年3月23 日和
2012 年8月7日出具了《关 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 《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 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 《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 意见书
(三) 》 )和《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 . 鉴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3-9-2 下简称 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新发生了若干事实,且发行人聘请的中审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并于
2013 年2月27 日出具了中审国际审字【2013】第01020005 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 .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于补充事 项期间内发生的相关事实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 就发行人于补充事项期间内 发生的相关事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