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9-18 |
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
2017 年2月15 日出具了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 或 丰众建科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我公司随后立即组织拟挂牌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对贵公司出具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 已逐条落实,对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材料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及补 充说明.
(本回复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相同,项目组指上海证券丰众建科 项目组,调查人员专指上海证券丰众建科项目组成员.本回复中楷体加粗文字,系对《公开 转让说明书》按《反馈意见》要求做出的补充披露或修改披露) 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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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特殊问题
1、2016 年8月8日,凯莱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丰众伊通块商标提起行政 诉讼,目前尚在审理中.请公司补充披露未了结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请主办 券商和律师核查未决纠纷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应对措施,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主办券商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存在两项未决纠纷案 件,具体情况如下: (1)一起商标诉讼案件
2015 年8月10 日,凯莱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丰众建科注册持有的第
7370736 号 丰众伊通块 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评审委员会于
2016 年5月25 日作出商评字 (2016) 第0000045810 号 《裁定书》 , 裁定申请人凯莱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016 年11 月,丰众建科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 的通知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6 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凯莱加气混 凝土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诉讼纠纷一案 (案号:
2016 年度京
73 行初字第
5001 号),并通知丰众建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 告凯莱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 销 商评字(2016)第0000045810 号'
丰众伊通块'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并判决重新做出行政裁定. 根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 到法院关于该案的开庭通知,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经主办券商核查,该案为行政诉讼案件,诉讼当事被告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诉讼标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 年5月25 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45810 号《裁定书》,丰众建科作为 该案诉讼第三人积极参与诉讼,已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据. (2)一项商标行政裁决案件 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书面回复
4 2016 年12 月4日,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知:凯莱加气 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公司申请注册的第
7370736 号 丰众伊通块 商标在第
19 类 木材 等全部核定使用商标上的注册.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尚在审查中, 未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结合两项纠纷案件情况,均涉及公司名下的第
7370736 号 丰众伊通块 商标.根据公司的说明及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在产品宣传、标识上较少使 用该商标,使用主要在两方面: 1)在公司网站 资质荣誉 栏下列举了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2)在产品销售中, 公司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1-9 月标有丰众伊通块 商标产品的销量分别为 13,095.15m?、10,221.97m?、7,681.71m?,公司
2014 年、
2015 年、2016 年1-9 月产品销售总量分别为 223,689.75m?、228,137.81m?、 166,003.54m?,报告期内使用 丰众伊通块 商标产品占销售总量的比例分别为 5.85%、4.48%、4.63%,该商标在公司产品销售方面的使用率较低.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 相关条款并没有对公司产品使 用何种商标作出约定, 在日常经营中, 公司所持有的多个商标均具有相互替代性. 公司上述纠纷案件即使存在败诉风险,也不会对公司销售产生实质影响,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目前产品主打品牌 为 丰众块 ,未来在产品销售及宣传中仍以 丰众块 商标为主.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目前已积极应诉,相关未决纠纷案件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办律师认为, 公司的未决纠纷案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不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三章 公司治理 之
三、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 之
(三)公司涉诉及仲裁情况 中补 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并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涉及纠纷情况如下:
1、2015 年8月10 日,凯莱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浙江丰众新墙材有限公 司注册持有的第
7370736 号 丰众伊通块 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工商行 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书面回复
5 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
2016 年5月25 日作出商评字 (2016) 第0000045810 号《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凯莱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 商标予以维持.
2016 年11 月,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通 知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6 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凯莱加气混凝土 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诉讼纠纷一案, 并通知浙 江丰众新墙材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凯莱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 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 商评字 (2016) 第0000045810 号'
丰众伊通块'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并判决重新做出行政裁定.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据.该争议标的为公司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为公司拥 有的众多商标之一,该未决诉讼对公司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2、2016 年12 月4日,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知:凯莱 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公司申请注册的第
7370736 号 丰众伊通块 商 标在第
19 类 木材 等全部核定使用商标上的注册.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尚在审查 中,未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两项纠纷案件均涉及公司名下注册持有的第
7370736 号 丰众伊通块 商标.报告期内公司在产品宣传、标识上较少使用该商标,公司目前已积极应诉, 相关未决纠纷案件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外,公司不存在其它诉讼纠纷.
2、公司主营业务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请主办券商 及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 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 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 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 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书面回复
6 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3)公 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即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 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回复: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 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公司经营业务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经主办券商核查 公司相关业务开展许可资质、认证证书以及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情况,截至本 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资质及认证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表 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资质及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