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9-19 |
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它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 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1、 (a)钞票、支票、债券、信用卡、各类股票、证券、皮草. (b)已固定的玻璃 (c)玻璃(不含已固定玻璃) 、瓷器、陶器、大理石或其它易碎及易脆对象 (d)电子设备、电脑及电脑资料处理器材.
2、各种文件、文稿、商业簿记、电脑系统之记录、图案、模型、模具、图册、设计及 爆炸品.
3、 (a)有牌照行驶之车辆(包括附件) 、旅行车及其拖架、铁路、火车机车及车卡、 船、飞机、宇宙飞船等. (b)非在本保险单承保表列明所保处所内的运输中财产. (c)正在拆除、兴建、装置的财产或房屋(包括供应的物料) . (d)土地(包括泥土表面、排水渠或阴沟) 、行车道、行人路、道路、跑道、火 车路轨、水坝、水塘、运河、水井、水管、隧道、桥梁、船坞、码头、仓库、矿场或储存地 下或在海面上的财产. (e)牲畜、农作物或植物. (f)在加工程序中引致损毁的财物. (g)在装置或搬运迁移(包括拆除及重新装置)中的机器,如该损毁是直接因 上述操作所引起. (h)在改装、修理、测试、安装或维修中的财产,包括物料及供应,如有关损 毁是直接因上述操作所引起 (i)已有更明确保险承保的财产.
4、在财产发生损毁时,除本保险单外,若有其它保单同时承保该项财产损毁之损失. 本保险单只负责赔偿当假设本保险单并没有存在时超出那些保单应负责之金额.
5、锅炉、节热器、涡轮机或其它汽压容器、使用压力的机器或装置,及其内置部件因 其本身爆炸或破裂所引致的损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物由于意外引致实质地灭失或损毁, 但因下述责任免除中之原因、 损失除外.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
(四) 地震、海啸;
(五)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或非法占用: (a) (Ⅰ)由任何合法组成的主管当局执行充公、国家征用或占用而致造成之 永久或短暂性丧失使用权;
(Ⅱ)由任何人士非法占用建筑物而致之永久丧失该建筑物之使用权. 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于永久性丧失使用权之前或于暂时丧失使用权期间内受保财产所受之 其它损毁仍负赔偿责任. (b)由任何政府机构下令对财产的毁坏.
(六) 由下列事故引致被保财产的损毁: (a) (Ⅰ)设计、物料、或工艺的谬误或缺陷、潜在瑕疵、潜在缺陷、逐步衰 坏、变形、扭曲、或自然损耗;
(Ⅱ)供水、气体、电力、燃料系统的中断或出入该房屋的排污系统失效;
(b) (Ⅰ)建筑物的倒塌或破裂;
(Ⅱ)腐蚀、锈蚀、温度极端或改变、受潮、干燥、湿或干腐朽、发霉、 萎缩、蒸发、失重、污染、沾染、颜色气味质地润饰的转变、光的作用、白蚁昆虫损坏、 或刮损;
除非该损失是直接由受被保财产或由置存该项财产的房屋的损毁所引致,而该项损毁并不 是保险单所列的除外事故所引致. (c) (Ⅰ)盗窃,除非该盗窃涉及以暴力或强行的方式进入或离开该承保单内 列明之建筑物;
(Ⅱ)欺诈或欺骗行为;
(Ⅲ)无缘故失踪或账项短缺、误存或误放资料、供应或送递物料短缺、 或文书或会计错误引致的短缺;
(Ⅳ)破裂、断裂、塌陷,或锅炉、节热器、气压容器、管组、或管道喷 嘴泄露或锅炉接焊失效;
(Ⅴ)机械或电机故障,或机器或装备错乱;
(Ⅵ)当房屋空置或废置时水箱器皿或喉管爆破溢出排放或泄露;
除非: 该损失是直接由受被保财产或由置存该项财产的房屋的损毁所引致,而该损毁并不是保险 单所列的除外事故所引致. (d) (Ⅰ)海岸或河道侵蚀;
(Ⅱ)地陷、地层升降或泥土倾泻;
(Ⅲ)人工堆填土地的正常下陷或新建筑物基础下陷;
(Ⅳ)风、雨、雹、霜、水淹、沙尘损毁存放在室外或在开放式建筑物 内可搬运财产、栏栅、及闸门;
(Ⅴ)凝固或熔化物疏忽漏出.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间接损失:停工、延期、或丧失市场,或任何其它后果损失,或任何情况的 间接损失;
(二)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 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 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提供齐全索赔资料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 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