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16 |
2005 年第三季度报告
5 √适用不适用
一、报告期内,经公司
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生效并于
2005 年8月8日实施完毕.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使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取向更加一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更为有效的对股东、经营 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1、向关联方采购货物(单位:万元): (1)交易规模: 企业名称本期发生数 上年同期发生数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53.05 2.42 吴江亨利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431.61 1,995.35 吴江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 1,988.21 江苏亨通线缆有限公司 --- 2.18 (2)采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市场价.
2、向关联方销售货物(单位:万元): (1)交易规模: 企业名称本期发生数 上年同期发生数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317.81 488.44 吴江亨利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4.07 --- 吴江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0.32 61.39 江苏亨通线缆有限公司 --- 68.11 北京亨通斯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25.73 --- (2)销售价格的确定依据:市场价.
3、本期向关联方支付加工费:(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金额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12.95 吴江亨利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4.63
4、综合服务:
2000 年12 月18 日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 议》.根据该协议,集团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职工食堂、宿舍、职工停车库等共享 设施的使用权等.职工食堂、宿舍、职工停车库等共享设施的使用按每月
5 万元, 一年共需付款
60 万元.双方约定的一般原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集团公司向股份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第三季度报告
6 公司提供该协议服务的条件将不逊于集团公司向任何独立第三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 服务的条件,并给予股份公司优先于任何第三者的权利;
股份公司在综合考虑和综 合比较各方条件的基础上,有权选择对本身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亦有权从第三者 获取相同或类似的服务.2000 年12 月10 日本公司首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作出决议批准了上述关联交易.并于
2002 年12 月8日续签 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再自动顺延一年.按《综合服务协议》规定,
2004 年度 支付相关费用
132 万元、2005 年1-9 月已预提尚未支付相关费用
45 万元. 3.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化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4 经审计且被出具 非标意见 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出具的相关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 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6 公司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的滚动调整情况 适用√不适用 3.7 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G 股 公司) √适用不适用 股东名称 特殊承诺 承诺履行情况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1、持有的亨通光电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并在该期限届满后,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