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16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缫丝企业 指以蚕茧为主要原料,经选剥、煮茧、缫丝、复摇、整理等工序生产生丝、土丝、双 宫丝以及长吐、汰头、蚕蛹等副产品的企业,包括桑蚕缫丝企业和柞蚕缫丝企业. GB 28936-2012

2 3.2 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缫丝生产企业 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缫丝生产 设施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出的、没有使用功能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污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生丝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 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 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区域 (包 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 二级以上.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现有桑蚕缫丝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柞蚕缫丝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2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40 80

4 悬浮物

70 140

5 氨氮

25 40

6 总氮

30 50

7 总磷 1.0 1.5

8 动植物油

15 1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3 /t产品)

12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相同 4.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桑蚕缫丝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28936-2012

3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2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25 80

4 悬浮物

30 140

5 氨氮

15 40

6 总氮

20 50

7 总磷 0.5 1.5

8 动植物油

3 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3 /t产品)

8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相同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 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 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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