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16 |
1 - 浙江省瑞安市盐务管理局文件 瑞盐〔2009〕11 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确保行政处罚合法、 适当,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盐业管 理条例》 、 《食盐专营办法》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 例》 、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盐 业市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瑞安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 (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 .
现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指导标准.
二、 《指导标准》的执行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与社会危 -
2 - 害程度相当原则.
三、 《指导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 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应受处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 法定自由裁量权分为从重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轻行政 处罚三个裁量阶次.对可量化的违法情节,自由裁量权阶次相 应量化划分.
四、 《指导标准》适用于局盐业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必须严 格按照《指导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随意变动. 《指导标准》 适用于一般情形,遇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或有重大 立功表现等特殊情形的,经局领导和执法科室执法人员会议讨 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另行研究规定.
五、 《指导标准》的 以上 包括本数, 以下 不包括本 数, 《指导标准》将根据盐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变化以及行 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修订.
六、本《指导标准》由瑞安市盐务管理局 负责解释.
七、本《指导标准》自2009 年12 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 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
3 - 瑞安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条款及规定内容 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 称 违法行为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违法销售的盐产品数量在一 百公斤以下,尚未造成危害 结果的,且积极整改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 没收其 非法所得, 处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或不予 处罚. 违法销售的盐产品数量在一 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 情节较重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 处非法 所得额
3 倍以上
4 倍以 下的罚款.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盐业 管理条例》 擅自在食盐中添加任 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 《 盐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 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 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 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违法销售的盐产品数量在三 百公斤以上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 处非法 所得额
4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 违法销售的盐产品数量在一 百公斤以下,尚未造成危害 结果的,且积极整改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 没收其 非法所得, 处非法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