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16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

1 6号《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业经2

0 1 5年7月8日市 人民政府第2 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

0 1 5年1 0月1 日起施行.

市长马懿2015年9月1日―1―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 维护热用户、 热源单 位、 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 节约能源, 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 根 据国家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优化配置、 规范 服务、 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 监督管理工作. 县( 市) 、 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 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 房地产管理、 工业和信息 化、 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 安全 生产监督、 财政、 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 ―

2 ― 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 利用污染 小、 能耗低、 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 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 宣传 培训工作. 鼓励、 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 县( 市) 、 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供用热、 发展和改革、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 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 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 降低噪音, 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 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 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 并按照 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 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

3 ― 第九条 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 热管网的, 其所需的二级网、 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 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 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 参与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 保修责任.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 供暖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 相应顺延. 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 建 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 厂区或者宅院时, 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 县( 市) 、 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热源单 位、 供热单位, 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一 定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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