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16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玉市环罚字〔2019〕第17 号 峨山天大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7604108383 地址': 云南省峨山县双江镇登云社区文碧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 年3月2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情况,

2019 年4月18 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 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石灰窑生产线原料堆场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设置 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一)

2019 年3月21 日,《玉溪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

(二)

2019 年3月21 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三)

2019 年4月18 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俊伟、王艳 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 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 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5月

27 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玉市环罚告字〔2019〕第17 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

2019 年5月31 日签收《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市环罚告 字〔2019〕第17 号),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我局 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

(一)

2019 年5月27 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玉市环罚告字〔2019〕第17 号) ;

(二)

2019 年5月31 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玉市环送字〔2019〕第51 号)等为 注: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违法单位.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 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 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责令改正,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 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罚款(人民币):肆 万元整( 40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玉溪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 《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 户名: 玉溪市财政局 t号:5300

1656 1410

5021 8171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 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玉溪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口章) 注: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违法单位.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证 玉市环送字〔2019〕第56 号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市环罚字 〔 2019〕第17 号.) 当事人名称 或姓名 峨山天大工贸有限公司 送达地点 工澳市舒柳itt)' 丈&fl4t 送达方式 声珍蒸必 收件人签名(盖章) 及收件日期 煞当羹爵了系矛神沁 ) >6v7 年a月'B 日 送达人签名 扮念了 311' j 多小扬J"夕'I 森、* , ,今年'助1' . 送达机关盖章 肴睿r备注矛-: "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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