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16 |
一、承保对象: 於国内外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透过信用交易之企业.
二、承保围: 1. 本附加条款确认保单属於本公司或其他裕利安宜关系企业核发之集团保单,双 方同意若贵公司就特定买方之许可信用限额为自订信用限额,针对该买方提出 之理赔申请,集团保单应共用最高责任限额 (以下称「集团自订信用限额最高 责任限额」). 2. 纵有保单一般条款第
12 条规定,特别条款另设有集团自订信用限额最高责任 限额,若贵公司就特定买方之许可信用限额为自订 信用限额,依集团保单针对 该买方提出之理赔申请,即应适用集团自订信用限额最高责任限额. 若针对依第 12.1 条分配至一段保单期间之应收帐款,依集团保单所含自订信 用限额条款支付之理赔金总额,达到集团自订信用限额最高责任限额,本公司 就该买方於该段保单期间积欠之承保应收帐款,即不再负担其他责任. 本公司将按损失事件发生日之先后顺序,判断计入集团自订信用限额最高责任 限额之理赔申请.
三、不保事项 同主保险契约之约定. 本商品经本公司合格签署人员检视其内容业已符合保险精算原则及保险法令,惟为确保权益,基於保 险业与消费者衡平对等原则,消费者仍应详加阅读保险单条款与相关文件,审慎选择保险商品.本商 品如有虚伪不实或违法情事,应由本公司及负责人依法负责. 总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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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02 月27 日裕利安宜
108 发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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