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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5月修改),本项目属于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9 豆制品制造,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受贺州市圣世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见附件 1).在进行现场踏勘、监测和资料收集等的基 础上,根据环评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文件,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调查本项目用地原为贺州市桂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木材加工建设项目用地的其中一 部分,为工业用地.贺州市桂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8月4日取得《关于贺州市桂宁 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木材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八环审[2016]29 号),现 由于行业不景气及原业主原因,本项目已经停止生产,贺州市桂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八 步区环保局申请撤销环评批复,并承诺该地块不再作为木材加工项目使用(见附件 7),现该 地块用于贺州市圣世食品加工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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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6.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11 月7日修正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
44 号令);
(9)《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57 号令);
(10)《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6 年5月25 日修订通过;
(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
(1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 年4月16 日发布);
(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
2、导则、标准和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1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3 (1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1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2013 年 修改单;
(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
(19)《广西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 45/T 679-2010_);
3、其他技术文件 (1)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2)建设项目备案表;
(3)现场调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