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Page

1 of

54 Room 2307,Cloud Nine Plaza,No.

1118 Yan'

an West Road, Shanghai, P.R. China

200052 Tel:86-21-61375789 Fax:86-21-61375799 [email protected] www.joint-win.com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延安西路

1118 号龙之梦大厦

23 楼 邮编:200052

电话:021-61375789 传真:021-61375799 补充法律意见书 Page

2 of

54 Room 2307,Cloud Nine Plaza,No.1118 Yan'

an West Road, Shanghai, P.R. China

200052 Tel:86-21-61375789 Fax:86-21-61375799 [email protected] www.joint-win.com 致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源磁业股 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 意见书 ).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4月10 日收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 馈意见 )的内容,本所就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出 具《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适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及其他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 Page

3 of

54 Room 2307,Cloud Nine Plaza,No.1118 Yan'

an West Road, Shanghai, P.R. China

200052 Tel:86-21-61375789 Fax:86-21-61375799 [email protected] www.joint-win.com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就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Page

4 of

54 Room 2307,Cloud Nine Plaza,No.1118 Yan'

an West Road, Shanghai, P.R. China

200052 Tel:86-21-61375789 Fax:86-21-61375799 [email protected] www.joint-win.com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1 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 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东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1 潘正生 境内自然人 6,300,000 16.70%

2 际硕商贸 境内企业法人 3,300,000 8.75%

3 方华 境内自然人 10,728,000 28.44%

4 薛志萍 境内自然人 4,332,000 11.48%

5 陈长青 境内自然人 1,370,000 3.63%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