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17
i 台大法学教科书⑽ 契约法讲义Ⅳ 违约责任与契约解消 陈自强 著元照出版公司前言.

1. 前言在「契约违反与履行请求契约法讲义 III」一书,个人认为传统债 务不履行三分论,将债务不履行态样区别为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及不完 全给付,未必是理解我国现行法唯一抉择. 无论给付不能可否归责於债务人,债权人均不能请求原定给付之履 行.债务人对因可归责於自己之事由而给付不能负损害赔偿责任(民法 第226 条) ,并非因给付不能,而是因债务人清偿期届至仍未为给付而 可归责,从而,给付不能并非独立的债务不履行态样,而系原定给付履 行请求权之界限,乃债务人得拒绝原定给付履行之事由之一1 . 传统学说更认为债务不履行以可归责於债务人为必要.基於瑕疵担 保责任为法定无过失责任之信念,瑕疵担保责任被摒弃在债务不履行体 系之外,形成债务不履行责任及瑕疵担保责任复杂的竞合关系.事实 上,依民法第

353 条之规定,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系因出卖人不履行 民法第

348 条到第

351 条所定之义务,显然为因义务违反所生之责任, 乃不折不扣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自从物之出卖人负有给付无瑕疵之物之 义务成为最高法院一贯见解后,给付标的物有瑕疵乃不合买卖契约本 旨,更无疑义. 有鉴於传统债务不履行概念建立在债之抽象概念上,乃从个别债权 债务角度观察,无法充分顾及典型交易各给付义务间所具有的目的性、 有机性及整体性,且债务不履行有时指债务客观不履行之状态,有时又 以归责事由为必要,所谓不履行又有根本不履行与未依债务本旨履行两 种意涵,乃极具多义性之概念.从而,个人建议以「契约违反」取代传 统「债务不履行」 .在契约违反概念的理解上,债务人根本未为给付与 虽为给付但不合契约本旨,乃截然不同的违约态样,前者又有清偿期届 至未为给付及期前违约两种情形,后者则可分为权利瑕疵、物之瑕疵及

1 陈自强,契约违反与履行请求,2015 年,页186 以下. .2. 违约责任与契约解消 其他契约违反.其他契约违反,主要为主给付义务以外其他义务违反, 不仅包括先契约义务及后契约义务违反,债权人违反受领或其他协力义 务也可能构成契约违反. 抑有进者,传统债务不履行体系过於重视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与不 完全给付之要件之分析,容易忽视因救济制度目的设定不同,救济要件 也有差异.个人主张应扬弃以三分论为基础的债务不履行体系,取而代 之以救济观点,依救济方法之不同,建构契约违反体系. 契约违反有三大救济:履行请求、损害赔偿及契约解消,依契约违 反情形之不同,各有其要件,违约救济之具体内容亦未必相同.所谓救 济观点固然与请求权基础不完全相同,如契约解消权并非请求权,而为 形成权,请求权须基於契约解除所生的返还关系(民法第

259 条) ,然 履行请求及损害赔偿均为不折不扣的请求权,从救济观点论述契约义务 违反之要件及效果,有助於个案请求权基础之找寻. 契约法讲义 III

第三章阐明强制执行与请求强制履行概念之不同 , 分 别针对根本不履行之履行请求及补正请求权之履行,说明原定给付履行 之依,进而论述债务人对原定给付请求拒绝履行之事由.实务上,因 契约违反而受害之当事人(债权人)最常主张之救济并非请求强制履行 而是金钱赔偿,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之竞合所谓的债务不履 行责任,也是指契约违反之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上,除契 约违反外,是否尚须具备归责事由?归责事由应如何理解?债务人除对 自己行为负责外,在何种要件下对他人行为负违约责任?不同违约型态 在归责事由的判断上,是否可能不同?为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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